【旅遊形象】旅監局就外遊徵稅及發牌制度諮詢意見 諮詢期至4月5日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02/09 16: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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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監局就外遊徵稅及發牌制度諮詢意見,諮詢期至4月5日。(林宇翔攝)

旅遊業監管局今日(9日)就《旅遊業條例》(第 634 章)下新規管制度的實施細則,包括在《條例》下制訂的附屬法例、適用於持牌人的指令,及其他與實施新規管制度相關的建議,發表諮詢文件,展開為期8星期的行業諮詢,蒐集旅遊業界的從業員、機構團體及相關持份者的意見,諮詢期至今年4月5日。 

諮詢文件主要分為兩部分。第一部分是旅監局擬制訂的附屬法例的建議。按照《條例》要求,旅監局須就新規管制度的實施細則訂立附屬法例,建議按照《條例》 立一共四項附屬法例,包括《旅遊業(收取徵費、繳付徵費及記錄徵費)規例》、《旅遊業賠償基金(特惠賠償額)規例》、《旅遊業賠償基金(特惠賠償申領程序)規例》及《旅遊業(一般)規例》。

第二部分為新規管制度的其他實施細則及安排,包括發出牌照及牌照續牌的規定、適用於旅行代理商、導遊及領隊的《持牌人指令》,以及對入境旅行團在安排下光顧的商店的規管。

旅監局主席馬豪輝先生表示,建議的細則依從《條例》的框架,並確切反映業界在審議《條例》時提出的意見,局方希望能藉是次行業諮詢,與業界保持充分溝通及協助業界由現行制度平穩過渡至新規管制度,落實《條例》促進行業的長遠健康發展的目標。

旅監局表示,諮詢文件已上載至旅監局網頁,歡迎業界人士、 機構團體及相關持份者於今年4月5日或之前,透過電郵、電話專線(3916 3200)、傳真(3905 6600)或郵寄(香港黃竹坑黃竹坑道 8 號 South Island Place 8 樓旅監局行政辦事處)遞交意見。

旅監局是根據《條例》在2020年1月成立,負責規管旅遊業的法定獨立監管機構。旅監局在履行其監管職責的同時,亦會致力提升旅遊業界的專業水平,打擊業內不良行為,藉此促進行業的健康長遠發展。《旅遊業條例》(第 634 章)於2018年11月獲立法會通過,為旅遊業新規管制度提供法律框架,當中部分條文已於2019年12月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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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陳麗娜